近日,閻良法院一審審結一起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雷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月依法登記結婚,同年12月生一女王某甲。雙方婚后發現性格差異大,常發生矛盾,原告遂起訴離婚,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原告王某獨自撫養女兒,并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20000元。撫養女兒過程中,總會聽到他人說女兒不像自己和家人的言語,原告王某心生疑慮,帶女兒去做親子鑒定,結果顯示,王某并非女兒王某甲的生物學父親。被告隱瞞事實,導致原告錯誤撫養他人之女,且被告的行為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嚴重侵害原告的人格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撫養費等共計約20萬元。 被告雷某辯稱:王某對孩子不管不顧,生活費都是自己向他人借取的,并且王某外出打工收入微薄,調解的賠償金并未支付,孩子自己愿意撫養,但最多只能賠償1萬元。 法院不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雷某所生之女王某甲非原告親生女,對此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且有DNA親子鑒定文書佐證,足以認定。原告對王某甲的撫養行為是違背其正式意思表示的無效民事行為,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由于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違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的義務,并與他人生子,存在嚴重過錯,對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損害,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參照當地生活平均水平等,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雷某賠償原告王某5萬余元等。 更多詳情:司法親子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