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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親子鑒定爭端之補充佳適用 |
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雖允許當事人于有確認利益時得提起訴訟,惟其與《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規定之否認子女之訴、認領之訴、撤銷認領之訴、認領無效之訴及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關系為何?因此等訴訟各有其獨自之目的,故應解為與該等訴訟之目的不相抵觸者為限,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始有其存在之意義。亦即,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并非人事訴訟程序中所直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有直接明文規定之訴訟程序,故其僅具補充性質。因此,在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情形,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在應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之情形,自無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之可能。
綜上,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乃系以法律上之親子關系有所爭執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在不抵觸現行人事訴訟程序下,補充性地適用民事訴訟法一般程序之確認訴訟,作為主張特定人間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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